作業要點
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一、 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臺北市店家由實體經營跨入數位轉型門檻,輔導店家導入應用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推動其運用數位科技,提升經營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資訊服務業者: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登記,且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事業。
(二) 服務提供者:指提供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且經本處遴選通過並公告之資訊服務業者。
(三) 臺北市店家(以下簡稱本市店家):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完成登記,且稅籍登記及實體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之營利事業。
(四) 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服務方案):指由服務提供者提供至少六個月以上之伺服器及應用程式,以執行特定運作功能(包含但不限於存取、記錄、統計、分析或運算等功能) 之平台或資訊應用服務等,並包含相關技術服務諮詢與配套教育訓練。
(五) 陸資來臺投資事業: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註記有大陸投資人者,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所載之企業。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方案契約之本市店家,每一店家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 申請人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實體營業地址證明資料。
(三) 其他經本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經本處審查完竣後,本處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核定補助名單公告之。
五、 資訊服務業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成為服務提供者:
(一) 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數位行銷、電商支付、經營管理或雲端服務等服務方案銷售或營運之相關實績。
(三) 最近三年內無執行各級政府機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 未因執行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案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期間已屆滿者。
(五) 最近三年內未曾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六)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確定之情事。
(七)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前項申請,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其他經本處指定之文件向本處提出。
資訊服務業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處為遴選服務提供者,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遴選,經遴選通過並公告者,始具備服務提供者之資格。
六、 服務提供者及受補助者應配合本處監督查核作業,未配合者,本處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七、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核銷程序,受補助者應按本處所定作業期程,檢具其與服務提供者簽訂之服務方案契約、發票、領據及相關請款文件, 由受補助者向本處辦理核銷作業。
八、 服務提供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並自公告名單中移除: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二) 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三) 不符本要點所定之資格。
(四) 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提供。
(五) 提供不實之請款文件予受補助者辦理核銷。
(六) 經本處依第六點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七)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二) 應用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三) 不符本要點所定之資格。
(四) 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使用。
(五) 檢附不實之請款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六) 經本處依第六點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七)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本處得停止受理補助款之申請,並由本處公告之。
十一、 本要點之執行作業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十二、 本要點之申請與核銷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另定之。